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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字[2005]14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5-5-19
实施时间: 2005-5-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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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针对当前我区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农民支出增加的实际情况,为了保证今年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价格稳定,保护农民利益和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价格监管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明确责任。近年来,全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增加化肥有效供给、稳定化肥价格,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当前全区农资市场状况仍不容乐观。尿素、磷酸二铵等优质高效化肥价格上涨,存在区域性、阶段性供求隐患,已经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农民的生产成本;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屡禁不止,导致部分农民粮食减产、绝收,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党中央、国务院已把搞好农资供应和市场管理、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整顿市场秩序作为2005年加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要求各地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化肥价格监管、保证农资供应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强化肥价格监管、保证化肥供应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加大资源采购力度,增加农资商品投放量。增加农资商品投放数量是稳定农资商品价格的重要措施,也是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的重要体现。鉴于我区实际,为确保全区化肥保量稳价供应,自治区农资公司要凭借自身优势进一步发挥化肥流通主渠道作用,抓好化肥资源的组织落实,做到货源充足。品种齐全,确保不误农时、不断档脱销。要继续加强与农资生产企业的联合、合作,加快进口化肥的采购和调运工作,按时完成化肥储备任务,发挥好淡储旺供的“蓄水池”作用。自治区天野化工集团公司和乌拉山化肥厂生产的尿素要优先保证区内农业生产所需化肥供应。
  三、加大化肥市场监管力度,严把流通领域化肥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化肥流入我区市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化肥市场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的不法行为。
  四、认真落实化肥价格监管措施,继续加强化肥价格管理。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牧业厅、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04]2263号)精神,认真落实化肥价格监管措施,继续加强化肥价格管理。切实稳定化肥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各地区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制定的化肥价格政策,以维护国家化肥价格政策的严肃性。
  五、深入开展化肥价格监管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化肥价格监管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地要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市场巡查工作,继续对价格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要集中一定的人力和时间,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价格于预措施,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选择典型价格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掺杂使假等坑农、损农、害农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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