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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明电[2003]3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21
实施时间: 2003-11-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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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地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程;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力争在11月底前完成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运输发票信息采集系统培训、安装等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地税机关内部运输发票信息采集系统培训、安装工作。
  二、自2003年11月1日起,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必须在票面上加盖“代开票专用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3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凡属由运输单位自行开具的,必须盖有“开票人专章”;属主管地税机关代开的,必须盖有“代开票专用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1月1日至25日期间开具的未盖有“代开票专用章”的货物运输发票,可到主管地税机关补盖印章或重新开票盖章,凡货物运输发票票面上没有加盖上述专用章的,一律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省国税局此前下发的《关于取得由税务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抵扣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1999]309号)中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部门为个体运输人员代开的运输发票,不得予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鉴于我省企业的运输方式以公路为主,为方便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该清单的式样统一修订为A3纸规格;并适当增加清单中的“公路运输”行数,减少“内河运输”行数。清单各栏的具体行数由各省辖市国税局确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具备计算机条件的,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并录入其电子信息,但必须由纳税人自行报送。税务代理机构从事该项代理业务,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出台前,可暂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运输发票的电子信息,应存入专门的数据软盘,不得与金税工程的抄报税共用一张软盘。对纳税人申报的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国税机关应纳入“一窗式”管理,做到办税服务厅的每一个纳税申报窗口都能采集和比对。
  主管国税机关对所采集的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应按照“先汇总,后传输”的办法,先将各申报窗口采集的运输发票抵扣信息汇总成一个完整的数据文件,再上传给市、县国税局(汇总的具体方法见附件)。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准确设定运输发票汇总软件(国税版)中“税务机关代码”
  参数。该代码统一确定为7位码,其中,第一位为“1”,代表国税部门;第2、3位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4、5位为省辖市行政区划代码;第6、7位为区县级国税机关的代码。具体参照金税工程稽核系统的编码规则进行设置。
  七、为切实做好“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贯彻落实工作。便于各地征询有关情况,请各省辖市级税务机关向以下处室及有关人员询问和报告:
  (一)有关增值税政策落实问题省国税局流转税处:江时益2831714
  (二)有关营业税政策落实和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及年审问题省地税局税政一处:章荣环5100807;阮蓉5100747
  (三)有关运输业发票管理及运输业发票信息汇总、传递问题省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宋玲5100737;汪愉5100720
  (四)有关信息技术支持问题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吴真真2831659;省地税局信息中心:彭达卫5100679;张健民5200680加强交通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是税务部门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重要体现;是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运输发票偷逃骗税、维护国家利益的重大举措。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增强大局意识,明确部门分工,畅通信息交流与反馈渠道,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及时、全面地采集、传递运输发赛信息,确保我省的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主管国税机关汇总运输发票电子信息的操作方法
  主管国税机关汇总运输发票电子信息的操作方法
  主管国税机关汇总运输发票电子信息的操作方法针对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设有多个纳税申报窗口,多窗口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的实际,为确保运输发票信息的完整上传,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先汇总,后传输”的次序,先将各申报窗口采集的运输发票抵扣信息汇总成一个完整的数据文件,再上传给上级国税机关。具体办法是:
  一、软件准备主管国税机关应同时安装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国税机关A版)”和“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国税机关B版)”。其中,国税A版软件分别安装在每个纳税申报窗口的操作主机;国税B版软件只需安装1套。
  二、参数设定为区分不同的数据接收窗口,主管国税机关在安装“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时,应准确设定其中的“税务机关代码”参数。该参数的设定,根据各地办税场所是否集中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分散办税模式(即一个税务分局对应一个办税服务厅)
  应将“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国税机关A版)”中“税务机关代码”的参数设定为9位,以最后2位码来区分不同的数据接收窗口。如:合肥市国税一分局1号申报窗口的“税务机关代码”可设为“134010201”,2号申报窗口的“税务机关代码”可设为“134010202”,其他依此类推。但“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国税机关B版)”中的“税务机关代码”参数仍应设定为7位,不可附加后2位。如;合肥市国税一分局的“税务机关代码”可设为“1340102”。
  (二)集中办税模式(即所有税务分局共用一个办税服务厅)
  应将“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国税机关A版)”中“税务机关代码”的参数设定为9位,以最后2位码来区分不同的数据接收窗口。如:铜陵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l号申报窗口的“税务机关代码”可设为“134079901”,2号申报窗口的“税务机关代码”可设为“134079902”,其他依此类推。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国税机关B版)”中的“税务机关代码,参数仍应设定为7位;且与市局代码相同;不可附加后2位。如:铜陵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代码“可设为”1340700“。
  三、汇总步骤
  (一)分散办税模式
  第一步:各申报窗口利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国税机关A版)”,将本机中的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导出,生成规定的2个文件(如“YSFPDKL-200311-134010201-HZ.XML”等),并传递给汇总人员;
  第二步:汇总人员利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国税机关B版)”的导入功能,将各申报窗口传来的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导入本机,然后利用导出功能,对本单位的所有数据进行汇总,生成规定的2个文件(如“YSFPDKL-200311-1340102-HZ.XML”等);
  第三步:汇总人员将已经汇总过的运输发票抵扣信息数据文件上传给市级国税机关。
  第四步:市级国税机关对各主管国税机关上传的运输发票抵扣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后,再上传给省局。
  (二)集中办税模式第一至第三步同上,只是汇总后的数据文件名不同;如“YSFPDKL-200311-1340700-HZ.XML”;第四步:市级国税机关接收后,无需再对运输发票抵扣信息数据进行汇总,直接上传给省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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