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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电力公司上交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68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5
实施时间: 2003-1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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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3]1170号)规定,坐落在你市的安徽省电力公司2003年度向国家电网公司上交的技术开发费380万元,准予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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