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3]16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0
实施时间: 2003-7-1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8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新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虽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但收购企业办理设立(开业)登记后,改变(或扩大)了原有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后成为收购企业的全资子公司,纳入收购企业合并纳税范围的,整体转让出售(拍卖)企业的所得税应当由负责收购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征管。
  (二)企业整体出售、拍卖后,原有企业不存在,由收购企业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企业新增设的分支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规定独立经济核算纳税人条件的,应作为新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收征管范围,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26号)及上述规定精神执行。
  三、原有内资企业改组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并按规定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不论企业办理何种工商登记,应当一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2003年7月1日前已由国家税务局实际征收管理的内资企业,征管范围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不再调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黑国税发[2002] 2002/10/31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 财协字[1998]26 1999/2/8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 黔地税函[2002] 2002/11/5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 金地税政[2002] 2002/5/2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京地税企[2001] 2001/11/2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京国税发[2002] 2002/11/1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皖地税[2004]10 2004/1/14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 湘财预[2003]78 2003/3/4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 晋国税发[2002] 2002/3/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京国税发[2003] 2003/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