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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纪通字[2007]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1-30
实施时间: 2007-1-3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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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县(市、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局、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国有企业决策,防止因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国资委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云南省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7年1月30日
  云南省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正确决策,防止因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省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省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是指党委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组改制、兼并、破产、转让重要子企业国有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公司资产,以及职工安置;
  (二)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拆借、垫资,以信用方式承诺其他特定法人义务,企业预算管理、变更主营业务、转让自主知识产权,以及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经营管理行为;
  (三)企业或重要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超过年度投资计划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全资子企业重大变更事项,对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决策行使股东权利;
  (四)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买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重大项目的计划、审批、建设、验收以及经费开支;
  (六)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七)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
  (八)决定企业管理人员的推荐、任免和奖惩;
  (九)其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和出资人利益重大损失的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是指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企业规章制度,越权决策、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责应该掌握、核查、反映、控制、避免或减轻可能发生后果的决策事项中,由于失察或不作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
  国有资产总额一亿元以下,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总额一亿元至五亿元,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占国有资产总额千分之二的;国有资产总额五亿元至十亿元,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占国有资产总额千分之一的;国有资产总额十亿元以上,国有资产损失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擅自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十万元以上的,视为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国有资产总额为企业资产总额按国有股比例计算的数额,国有资产损失数额为企业损失数额按国有股比例计算的数额。国有资产损失的计算以决策事项处理终结时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为准。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企业规章制度进行重大事项决策;
  (二)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进行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及重要人事任免;
  (三)企业领导班子擅自决定应由国资监管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及其他无权决定的事项,企业领导人员擅自决定应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及其他无权决定的事项;
  (四)不履行法定手续和程序,对重大事项须报经批准而不报批,或应进行可行性论证而不论证等;
  (五)不履行职责,对企业应当进行重大事项决策而不及时决策,或者疏于职守,对重大事项草率决策;
  (六)企业领导人员为了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企业和他人合法权益;
  (七)其他违反重大事项决策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原则和程序:
  (一)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决策。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并得到有效执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三)设立了法律顾问的企业,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要听取法律顾问关于相关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见。对未设立法律顾问的企业,有条件的也应请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意见书;
  (四)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研究重大事项的会议,应由领导人员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反映个人意见。召开会议时,应对研究的重大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领导人员以及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对研究重大事项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企业规章制度,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领导人员对公司负相应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或者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对该领导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六)派驻监事会的企业,酝酿、决策重大资产变更事项的过程中,应查询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听取监事会的建议。涉及重大资产处置及变更事项的会议,应通知监事会有关负责人列席。
  第九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不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省、州(市)、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局)、国资监管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国有企业负责对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实施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原则:
  (一)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三)适当与合理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决策负有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组织处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
  (二)党纪处分: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改组、解散;
  对党员领导人员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三)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四)经济处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扣减基本年薪或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扣发绩效年薪或奖金;
  (五)组织处理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与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同时使用。应当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免予责任追究。
  重大决策失误责任人及时采取行动减少部分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理;重大决策失误责任人及时采取行动减少大部分损失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重大决策失误责任人及时采取行动挽回全部损失的,应当减轻、免予处理。
  第十四条 在追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暂停职务等措施。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或退休后,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严重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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