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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3]15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3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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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转发给你们。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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