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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资统考[2005]46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3-16
实施时间: 2006-3-16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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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监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建立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现将《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六日
  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建立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或“监管机构”),以国有资本出资人身份对其依法取得、享有和支配的国有权益资本和货币资金及资本收益等编制收入和支出计划。
  第三条 省国资委为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省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营运机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编制、监督执行。
  第四条 营运机构的董事会需设立预算委员会,负责对本企业和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监督执行。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增量收支(收益收缴与支出安排)和国有资本存量(期初期末的国有权益及其增减)两部分内容构成,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格(附表3、4)中予以体现。它是在营运机构财务预算指标基础上提炼编制的综合预算。
  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预算管理分为编制、审核、执行、决算四个阶段,并实行周期管理。预算编制阶段自预算年度上年10月至12月;预算审核批复下达阶段自预算年度1月至3月;预算执行阶段为整个预算年度;决算阶段为预算年度次年1月至3月。
  第八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预算收支以外币收入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折算。
  第九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二章 预算编制基本内容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为国有资本增量和存量,包括省政府以出资人身份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其他资本性收入、资本性支出以及与资本支出相关的其他支出、国有资本期初结转和期末结存情况。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科目细分为类,类下分款,款下分项,详见《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科目表》(附表1)。类、款、项之间为从属关系。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以国有资本出资人身份获取的资本收益,以及通过市场运作取得的各种资本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包括以下六类:
  (一)股利或利润收入。反映预算单位本期分配或按规定上缴股利或利润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增加的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分享份额。
  (二)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反映预算单位转让国有产权按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整体产权转让收入、部分产权转让收入、其他形式的产权收入,以及国有产权变更、划转等而增加的国有权益。
  (三)筹融资收入。包括:(1)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增加的国有股股东权益;(2)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增加的国有股股东权益。
  (四)土地资产转增收入。反映国家划拨土地处置中影响预算单位国有资本增加的金额。包括:(1)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国家作价出资方式处置增加的国有资本;(2)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增加的国有资本。
  (五)其他收入。反映国家政策调整和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预算主体国有资本增加的金额。包括:(1)资产评估增值;(2)国家债权转为国家投资;(3)接受捐赠;(4)国债贴息等。
  (六)期初国有资产。反映预算主体上年结转的国有资产。设置该科目主要是将国有资本存量与国有资本增量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得到全面反映。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国有资本出资人采取投资和其他市场运作方式,用于企业改革、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科目包括以下六类:
  (一)投资支出。反映预算主体对各类企业的资本投资支出。包括:(1)向国有独资企业投入或追加资本金;(2)向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进行股权投资;(3)认购上市公司配股及非上市公司增资扩股。
  (二)产权(股权)收购、变更支出。反映预算主体收购公司制企业股权或非公司制企业产权的支出,以及产权变更(划转)而减少的国有权益。
  (三)企业改制支出。反映预算单位改制中因进行国有资产处置而减少国有资本权益的金额。包括:(1)核销潜亏、挂帐、呆坏帐等不良资产,冲减国有资本权益的金额;(2)采取置换国有资产的方式,向改制的公司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金额;(3)出资弥补资不抵债的国有改制企业净资产负数的金额;(4)用于国企改革的其他支出。
  (四)国有产权(股权)管理支出。反映监管机构对企业产权(股权)管理的支出。包括:(1)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咨询服务的费用开支;(2)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组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费用开支;(3)组织培训、课题调研,召开有关会议的费用开支;(4)对监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的开支。
  (五)其他支出。反映预算主体按国家政策规定减少的其他国有权益。包括:(1)资产评估减值分担份额;(2)筹融资还本付息支出;(3)其他国有权益减少。
  (六)期末国有资产。反映预算主体年末的国有资产存量。设置该科目主要是使国有资本存量与国有资本增量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得到全面反映,并进行预算收支综合平衡。
  第十四条 营运机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年度开始时的国有权益总量、结构、分布。
  (二)预算年度内的重大资产运作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新增投资规模、追加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预期收益等。
  2.融资:新增融资规模、融资结构和融资的还本付息等。
  3.资产处置及处置收入使用:资产处置变现及变现收入使用、非现金资产交易等。
  4.收益分配:预期收益、收益分配方案等。
  5.其他重要事项。
  (三)预算年度结束时的国有权益总量、结构、分布。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按照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实行财务预算制度,编制企业财务预算。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企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财务预算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共同构成企业的全面预算。
  第十七条 企业财务预算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分季度、月份落实,并主要以财务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由母公司组织实施,分级归口管理。编制预算应当按照内部经济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
  第十九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先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后财务预算的流程进行,并按照各预算执行单位所承担经济业务的类型及其责任权限,编制预算。
  (一)业务预算主要反映预算期内企业可能形成现金收付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营业活动)的预算,一般包括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制造费用预算、产品成本预算、营业成本预算、采购预算、期间费用预算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编制。
  (二)资本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和债券投资预算。
  1.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购建、改建、扩建、更新固定资产进行资本投资的预算,应当根据本单位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所引起的现金流入,也应列入资本预算。企业如有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国家财政生产性拨款,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企业技术改造方案等资料单独编制预算。
  2.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为了获得其他企业单位的股权及收益分配权而进行资本投资的预算,应当根据企业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年度权益性资本投资计划编制。企业转让权益性资本投资或者收取被投资单位分配的利润(股利)所引起的现金流入,也应列入资本预算。
  3.债券投资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为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所作的预算,应当根据企业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证券市场行情编制。企业转让债券收回本息所引起的现金流入,也应列入资本预算。
  (三)筹资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需要新借入的长短期借款、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以及对原有借款、债券还本付息的预算,主要依据企业有关资金需求决策资料、发行债券审批文件、期初借款余额及利率等编制。企业经批准发行股票、配股和增发股票,应当根据股票发行计划、配股计划和增发股票计划等资料单独编制预算。股票发行费用,也应当在筹资预算中分项作出安排。
  (四)财务预算主要以现金预算、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利润表等形式反映。
  1.现金预算是按照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内容编制的反映企业预算期内一切现金收支及其结果的预算。它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筹资预算为基础,是其他预算有关现金收支的汇总,主要作为企业资金头寸调控管理的依据。
  2.预计资产负债表是按照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的综合反映预算执行单位期末财务状况的预算报表。一般根据预算期初实际的资产负债表和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采购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等有关资料分析编制。
  3.预计利润表是按照利润表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的反映预算执业单位在预算期内利润目标的预算报表。一般根据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产品成本预算或者营业成本预算、期间费用预算、其他专项预算等有关资料分析编制。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制定规范的财务预算编制基础表格,统一财务预算指标计算口径。
  第三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按下列时间程序进行:
  (一)每年10月初,省国资委向营运机构下达编制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意见。
  (二)11月底前,各营运机构根据指导意见并结合上年度决算资料,先将下年度本企业《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增量收支表》(附表4)上报省国资委,汇总后报省财政部门。
  (三)12月底以前,各营运机构根据指导意见并结合上年度决算资料,完成下年度本企业财务预算(草案)及《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收支表》(附表3及附表3续)编制工作,并上报省国资委。
  (四)次年1至3月底前,省国资委完成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并审核、批复、下达各监管企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编制预算,一般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一)下达目标。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预算期经济形势的初步预测,在决策的基础上,一般于每年11月初以前提出下一年度企业财务预算目标,包括销售或营业目标、成本费用目标、利润目标和现金流量目标,并确定财务预算编制的政策,由财务预算委员会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
  (二)编制上报。各预算执行单位按照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和政策,结合自身特点以及预测的执行条件,提出详细的本单位财务预算方案,于11月20日前上报母公司企业财务主管部门。
  (三)审查平衡。母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对各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在审查、平衡过程中,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进行充分协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调整的意见,并反馈给有关预算执行单位予以修正。
  (四)审议通过。母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在有关预算执行单位修正调整的基础上,编制出企业财务预算方案,报财务预算委员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或者财务预算目标的事项,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预算执行单位进一步修订、调整。在讨论、调整的基础上,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正式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于11月底前报省国资委。
  (五)下达执行。各营运机构在接到省国资委下达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后,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尽快分解指标,由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逐级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执行。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财务预算,做好资金的调度、平衡工作,按期将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足额上缴省政府设立的“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第二十四条 需省级拨付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提出申请,省国资委审核后通过“国有资本收益”专户进行拨付。
  第二十五条 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预算收入,企业应确保足额、及时上交,不得截留、占用和拖延不交。
  第二十六条 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预算支出,企业应严格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涉及企业改制中的国有资产处置项目,应按照企业改制有关规定的程序,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财务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月份和季度预算,以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强化现金流量的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控制支付风险。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预算外的项目支出,应当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支付程序。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销售或营业、生产和成本费用预算,努力完成利润指标。在日常控制中,企业应当健全凭证记录,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月度计划和成本费用的定额、定率标准,加强适时的监控。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企业有关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报告制度,要求各预算执行单位定期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以及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预算执行单位查找原因,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财务报表监控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预算执行单位、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以至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提供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企业财务预算目标的影响等财务信息,促进企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第三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检查时间为每年度8月至9月,检查内容: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变动情况),经营业绩情况(经营目标责任书的5项考核指标),重大理财活动(投资、筹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
  第五章 预算调整与决算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企业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区分权限,采取不同方式处理。
  (一)属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事项的调整,企业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和具体数额)并上报省国资委,按规定权限报批后再行调整。
  (二)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以内的调整事项,本企业预算委员会及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可自行决策,事后将调整事项(包括具体原因、数额)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由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预算支出项目,因故未能实施的,按照预算管理权限,由企业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可在下年度继续实施,不列入下年度预算。第二年仍未能实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予以收回。省国资委收回的预算支出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时效性较强的预算收支项目变动,通过预算调整解决。
  第三十七条 企业正式下达执行的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
  整。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弹性预算机制,对于不影响财务预算目标的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之间的调整,企业可以按照内部授权批准制度执行,鼓励预算执行单位及时采取有效的经营管理对策,保证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九条 企业调整财务预算,应当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向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阐述财务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财务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财务预算的调整幅度。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预算执行单位的财务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方案,提交财务预算委员会以至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然后下达执行。母公司审议批准的财务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下达执行15日内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条 对于预算执行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企业进行决策时,一般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预算调整事项不能偏离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财务预算目标。
  (二)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经济上能够实现最优化。
  (三)预算调整重点应当放在财务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第四十一条 营运机构根据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本企业财务决算。财务决算的内容包括编制《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收支表》(附表3)和编制说明、决算分析报告,决算口径均以当年实际发生的财务收支数额为准。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上报省国资委。
  第四十二条 省国资委负责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和决算分析报告。
  第六章 预算分析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分析制度,由预算委员会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全面掌握预算执行情况,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纠正预算执行的偏差。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开展财务预算执行分析,由财务管理部门及各预算执行单位在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平衡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针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偏差,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及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充分、客观地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或建议,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省国资委每年对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凡发现在财务预决算及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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