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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外运安徽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63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29
实施时间: 2003-10-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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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52号)规定,现就中国外运安徽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中国外运安徽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中国外运安徽芜湖公司、中国外运安徽马鞍山公司、中国外运安徽安庆公司、安徽外运直属储运公司、安徽外运芜湖朱家桥储运公司、安徽外运芜湖五里汀储运公司、安徽外运蚌埠储运公司、安徽外运安庆储运贸易公司等8户企业由中国外运安徽公司在合肥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外运安徽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暂按60%的比例,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中国外运安徽公司所属的其他企业,仍按原办法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外运安徽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如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中国外运安徽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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