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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资统财[2006]5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2-21
实施时间: 2006-2-21
法规类型: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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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财务总监由国资委委派(国有独资公司)或推荐(国有控股公司)进入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工作立足于监督公司账目是否完整、真实,重大财务、经营活动以及资金流向是否体现出资人意愿,是否符合董事会决议。
  第五条 财务总监与总经理互不隶属,按各自职责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第六条 财务总监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财务负责人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并配合财务总监开展工作。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
  第七条 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权: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职权。
  (二)审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并监督其执行。
  (三)审核公司资金筹集和对外借款、担保的合理、合法及安全性。
  (四)审核公司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五)审核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六)发现并制止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
  (七)检查公司全资、控股子企业的资金运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八)对公司财务、内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提出建议。
  (九)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财务总监对其未正确履行职权而造成下列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一)公司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失真。
  (二)公司严重违反财经法规。
  (三)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
  (四)公司其他涉及国有资产流失事项。
  第三章 财务总监工作制度
  第九条 实行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制度。
  公司下列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
  (一)对子企业及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或贷款担保事项。
  (二)大额资金的支出及转账结算事项。
  (三)超过年度预算的费用支出项目。
  第十条 实行财务总监报告制度。财务总监应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公司的财务活动情况及资产营运状况,并对反映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处理建议,同时抄报国资委。报告分为专题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反映。
  (一)违反财经法规或重大经营失误,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
  (二)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董事会决议或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经营项目的。
  (五)违反规定在境外设立经营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
  (六)财务总监职权范围内的审核事项,未经审核提交执行或不按审核结果执行的。
  (七)在执行联签制度时,财务总监与总经理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八)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行为及财务总监认为有必要反映的情况。
  财务总监对上述事项应在知悉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主要反映以下内容:
  (一)本季度的重要财务事项及处理结果。
  (二)本季度财务状况的简要评价及分析。
  (三)本季度公司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出。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主要反映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资产财务、经营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情况,并对公司年度营运的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价,总结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重大经营计划和财务计划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三)公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的审核情况。
  (四)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联签制度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年度报告在收到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总监述职制度。财务总监应在每年1季度向国资委和董事会述职。述职工作由董事会组织,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国资委报告。
  述职内容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三)本年度的具体工作计划。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二)专业基础扎实。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取得会计或经济管理类高级职称。
  (三)具备相应的资历。一般应担任过省属企业总会计(经济)师或副总会计(经济)师,或者担任过省属企业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3年以上。
  (四)获得国家承认的国际财会专业权威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在财会、审计专业岗位上具有良好业绩的人员,可以不受职称和资历的限制。
  (五)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家财产等违法行为,被判处过刑罚的。
  (二)担任企业负责人,并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关闭、停业、歇业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企业、单位财务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对企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五章 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由国资委党委管理,拟任人选由国资委选派或推荐,纳入省属企业负责人考核和薪酬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国资委任命财务总监拟任人选为董事会成员(国有独资公司),或向股东会推荐为董事会成员(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聘任其为财务总监。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任期与其董事职务的任期一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企业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近亲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或子企业负责人的公司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未经国资委同意,财务总监不得在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资委免去或建议免去其董事职务,并由董事会解聘其财务总监职务。
  (一)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乱纪、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失误。
  (三)经国资委考察,不能胜任工作。
  (四)任职期间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
  (五)其他依法应免除职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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