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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通信服务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41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8
实施时间: 2003-7-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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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11号)规定,现就安徽通信服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徽通信服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2003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安徽通信服务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安徽省邮电规划设计院、安徽中天通信工程公司2003年度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2]404号)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安徽通信服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安徽通信服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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