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3]9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3
实施时间: 2003-7-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3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补贴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对由省政府授权各市确定的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各市确定补贴标准补贴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企业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金额过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短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琼国税发[2003] 2003/5/26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 冀地税函[2003] 2003/5/2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山西省国 晋政办发[2004] 2004/12/2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 京地税企[2003] 2003/1/1
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 财会[2001]43号 2001/1/1
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字[1995]70 1996/1/1
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 财会[2001]17号 2001/2/2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 粤国税发[2004] 2004/4/16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 渝国税发[2003] 2003/8/27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 川国税函[2004] 2004/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