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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32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2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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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关于要求市级分公司统一申报属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石化股份皖财[2003]178号)称,按照中石化股份公司的统一部署,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该公司从2003年5月份起,采取取消县级分公司的独立会计核算,由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级分公司取消会计核算体制后,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各省辖市分公司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378号)规定的比例和方法,分别统一核算,就地预交。
  二、各县级分公司取消会计核算体制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仍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计算预交。
  三、各县级分公司取消会计核算体制时,应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其取消会计核算体制前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清算。
  四、各县级分公司如改变非独立核算方式、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县级分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督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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