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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3]7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16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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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使用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税审核系统网络组织模式及业务管理模式以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单位设立退税审核服务器,各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县(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在操作权限内,通过登录市国家税务局退税审核服务器,完成所辖生产企业退(免)税预审、正式审核、单证开具等工作。外贸企业退(免)税事宜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直接登录该市国家税务局退税审核服务器完成。
  二、关于申报、审核系统的启用时间除特定出口企业另有规定外,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V3.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5.0)、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审核系统(V3.1)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口岸电子数据中的出口日期为准)正式启用。
  三、软件启用前有关“截止数据”的处理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正式启用前,各地应做好前期进料加工结余料件、不予“免、抵、退”税额及抵减额、本年未使用的外部信息等“截止数据”的核对工作。
  四、关于审核配置的设定审核配置是出口退税政策在审核系统直接体现,各地应按总局下发的审核配置进行退税审核,不得私自放宽审核条件。确需修改审核配置的,应报经省局允许。
  (一)审核外部信息的设定审核系统的“审核配置”中应设定审核以下外部信息:出口报关单信息、专用税票信息、代理证明信息、进口报关单信息。与之对应,外贸企业退税登记代码库“审核配置”为“101101”,生产企业退税登记代码库“审核配置”为“100101”。
  (二)审核数据的区间设定1.退税率:下限4.8,上限17.2;2.换汇成本:下限5,上限8.30;3.美元出口额误差比例:3%。
  (三)关于新办企业和小型企业审核配置对新办企业和小型企业,将退税登记代码库中“计税计算方法”设置为“内资(或外商投资)企业免、抵、退”,生产企业申报系统的系统配置中“计税计算方法”
  也应设为“免、抵、退”,视同一般企业进行“免、抵、退”税审核、审批,但应退税款自首笔出口的第13个月起方可退还。
  五、关于单证代码编号的统一设置为便于统一管理及数据汇总等,各地按如下规则设置单证代码:
  (一)退税登记证号(单证代码CP)
  退税登记证号为12位编码,其中:1-6位为征税机关代码(其中1-4位为市局代码,5-6位为县局、分局代码),7-8位为企业性质代码,9-12位为流水号(办理临时退税登记的,第9位为9,10-12位为流水号)。退税登记证编号的固定长度为前4位。
  (二)其他单证的编号其他单证代码的编号均为10位编码,其中1-2位为年,3-6位为地区编码;7-10位为流水号(特定企业第7位为9,8-10位为流水号)。其他单证代码编号的固定长度均为前6位。
  单证代码中“数据库名称”为空的,可暂不修改原设置。
  六、关于征、退税机关及信息中心的职责划分
  (一)主管征税机关的职责征税机关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中的职责,在《关于印发〈安徽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41号)中已作规定,现再补充如下:
  1.负责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并在10日内将生产企业退税登记信息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由临时表提交至正式表。
  2.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明细申报数据及汇总申报数据的预审核,并将预审结果反馈给出口企业。负责生产企业单证的初审。   
  3.负责受理申报及申报信息的上传:
  (1)接收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2)负责对生产企业正式申报的软盘进行病毒检测;
  (3)将受理申报情况录入审核系统,并出具受理登记回执;
  (4)在审核系统中办理受理申报的交接日志。
  4.将预审和单证对审无误的生产企业正式申报数据读入审核系统,同时在审核系统中办理数据交接日志。
  正式数据读入审核系统后,申报软盘留存征税机关。
  5.负责出具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有关证明。    
  (二)主管退税机关的职责主管退税机关除严格按有关规定对退(免)税单证进行人工对审外,还应通过客户端登录退税审核服务器进行操作:
  1.负责出口退税登记代码库的删改等维护工作;
  2.出口企业基础数据的信息采集;
  3.直接受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预审等工作;
  4.海关信息等外部信息的接收与读入,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核查与反馈;
  5.日常退、免税的预审核(仅指外贸企业)、正式审核和审核疑点的处理、审核数据的调整及审批确认等;退(免)税审核中,需发函调查的,应按有关规定生成电子函件;
  6.各类退免税证明的审核、出具(仅指外贸企业)及上报;
  7.日常退、免税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
  8.退(免)税检查和退(免)税清算数据的统计、分析及上报;
  9.负责系统配置、审核配置和特殊审核条件设置;
  10.各类标准代码的维护;
  11.定岗、定责、定所有用户的操作权限;
  12.负责对各类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系统操作及申报的培训与指导;
  13.将需要存档的年度历史库数据刻录成光盘保存;
  14.其他工作。
  (三)信息中心的职责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正常运行。
  1.负责审核系统服务器端和客户端的安装。
  2.创建后台数据库,设置登录数据库服务器,创建数据库名称、登录用户名及密码等相关设置。并在退税机关需要时设置相关服务器参数,提供刻录光盘的条件,并在刻录后恢复。   
  3.根据退税部门的业务需求创建系统用户并通过用户分组设置用户权限:
  ①消息分组,发送或接收操作信息;
  ②企业分组,按用户、按地区设置操作权限;
  ③业务分组,如申报组、审核组等。
  4.负责审核系统服务器端数据的定期备份(最大周期为一周),故障排除后的数据恢复。
  5.保障出口退税网络的畅通及服务器端退税数据的安全。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数据库中数据。
  6.为软件升级及更新提供安装调试等技术支持。
  7.负责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的正常接收和传递。
  8.其他涉及操作系统和系统设备的相关技术问题。
  七、关于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内部人员的分工根据相互制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的人工对审、证明出具、信息对审、疑点调整及开票退库等工作应由不同操作人分别完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操作权限,但最少不得少于三人。
  不同审核人在审核数据的主要环节应办理交接日志。
  八、关于出口退税专用设备的配备各地应保证出口退税专用服务器一台、计算机若干台。对总局为各地退税主管部门(蚌埠、芜湖、马鞍山、滁州、池州、铜陵、安庆7市)专门配备的服务器和计算机,目前尚未专用的,要尽快落实到位;对配置过时或无专用设备的,各地应及时添置新设备,确保二期网络版的顺利推行。基于退税审核系统的并发处理、数据量和系统远距离使用等问题,服务器推荐配置为:IBM,DELL等专业服务器;2或4个XeonCPU;采用RAID5技术,3×18.2G以上;2G内存;百兆网卡。
  九、关于后续的技术支持为保证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规范和统一,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及软件开发单位为软件的推广运行提供后续的技术支持,各地可将应用中发现的问题直接登录相关网站进行反馈或电话咨询:    
  (一)面向国税系统
  1.总局出口退税技术支持网站,地址:130.9.1.248;
  2.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税处\退税软件操作问题反馈”目录下;
  3.咨询电话:0551-2831720。
   (二)面向出口企业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地址:,由开发组作规范技术支持。
  十、提高认识,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化工作顺利推行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电子化管理,是维护税法严肃性、切实加强退(免)税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载体之一。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充分认识电子化管理是杜绝执法随意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保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抓好内外培训,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广应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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