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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函[2005]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31
实施时间: 2005-1-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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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为了做好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结合其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04年度的汇算检查重点仍由各地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加以确定,区局不再进行统一规定。
  二、在汇算清缴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要对汇算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项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严格的审核,并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为下一步开展纳税评估做好基础工作。
  三、在汇算检查工作中,要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条件和减免税期限进行重新审核,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并进行处罚;对减免税期满的企业,要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各地在汇总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报表时,要按表汇总,不得进行人为调整,凡在汇总过程中没有通过审核的报表,应退回原单位重新编制。报表中涉及到同期比的数据,应注意不同年度报表中相关数据的衔接。
  五、200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检查面不低于40%,汇算检查要在4月底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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