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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桥梁]通行费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4]30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0
实施时间: 2004-12-2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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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征管,规范用票行为,实施以票管税,保证国家税收应收尽收,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设的34个过路过桥收费站的收费票据,全部纳入发票管理,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桥梁)通行费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该发票分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两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批收费站涉及五个盟市的34个站点,今后如有新增路段和收费站(包括BOT形式),必须有相关部门的批文并办理相关手续,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后,方可使用《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用,旧的收费票据同时作废。
  三、《专用发票》属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直管发票,由该公司负责统计按半年计划用量,报自治区地税局;《专用发票》属于BOT形式,由盟市局管理的,由盟市局按年度上报印制计划。
  四、《专用发票》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组织印制,发放到盟市局,用票单位在当地主管地税局办理相关领购手续后方可领购使用发票。
  五、相关盟市的地税局,一是要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建立健全领用存台帐;三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附件: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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