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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函[2002]19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21
实施时间: 2002-6-2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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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国税函[2002]38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享受免税待遇的外国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39号文件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发布享受免税待遇的外国公司名单。在此名单未下发之前,境内单位和个人仍要填报《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
  二、关于报表的印制和管理
  《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及填表说明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和管理。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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