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发[2002]5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5
实施时间: 2000-4-15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0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随着我国加入WTO及我国国际海运业务的发展,从事国际海运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从单一的外轮代理公司发展成包括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他们都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关于外国公司船舶承运FOB价出口货物运费收入的税务管理
  外国公司船舶承运FOB价出口货物,运费不通过境内代理公司或代理人支付,而是在境外,由境外收货人直接将运费支付给外国船舶公司,即“到付运费”,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公司作为纳税人必须向船舶离境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为纳税人办理有关业务时,得知上述在境外收取运费情况后,须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纳税人在中国经营运输业务情况,并填报《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
  二OO二年四月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浙国税外[2002] 2002/10/2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粤国税函[2002] 2002/7/8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鲁国税函[2002] 2002/10/2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粤国税函[2002] 2002/4/1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沪国税外[2002] 2002/9/2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 穗国税发[2002] 2002/12/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 粤国税发[2002] 2002/11/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 辽国税函[2002] 2002/6/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转发国 桂国税发[2002] 200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