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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购销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发改价字[2004]193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11-3
实施时间: 2004-1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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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购销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之处,请及时向我委反馈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购销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种子价格管理,优化种子品种结构,促进种子有序流通,维护种子经营过程中的合法竞争,完善种子价格形成机制,依据《价格法》、《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形成机制及作价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场经济的要求,种子生产要以币场为取向,种子经营要引入竞争机制。在价格管理上建立政府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种子价格形成机制和运行机制,价格形式为政府指导价。
  其作价原则:
  1.保护种子生产者的利益,种子收购价格必须能够补偿正常的制种成本,并使种子生产者的纯收入高于种植同类作物商品粮的收益,具体价格要体现市场供求关系。
  2.保护种子经营者的利益,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允许经营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具体销售价格。
  3.实行优质优价政策,有利于优化种子品种结构。
  第三条 种子价格管理品种。自治区对玉米杂交种子和小麦、水稻、大豆的良种购销价格实行价格管理。其他作物种子价格原则上随行就币,但个别地区出于当地气候条件和农民种植习惯不同,为了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对作物种植面积比重较大的其他品种,盟币物价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其购销价格。
  第四条 种子购销价格管理权限的划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农作物种子购销价格管理办法,指导全区种子价格管理工作。协调地区间种子价格矛盾。
  盟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种子购销价格管理办法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及零售中准价格,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负责指导本地区的种子价格管理工作。
  旗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的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监督企业的价格行为,接受盟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制定和管理具体销售价格。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负责按自治区规定的收购价格作价办法与繁种基地协商确定种子具体收购价格,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负责按盟市、旗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准批发、零售价格在自治区规足的浮动幅度内自行决定具体销售价格,并在供应期内保持销售价格相对稳定。
  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需突破规定的批发、零售中准价格浮动范围的,为了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和经营企业的利益,防止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经营企业可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盟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的价格备案后,如有价格异议,可在接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与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或企业协商后对原备案价格予以调整。
  第五条 农作物种子购销价格适用范围。为方便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减少价格矛盾,农作物种子购销价格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经销种子购销企业(不分隶属关系)具体价格适用范围是:收购价适用于具备资格的生产(经营)企业与繁种基地按合同收购种子;批发价格(调拨价格)适用于经批准具有种子批发业务资格的经营企业;零售价格适用于种子零售单位和批零业务兼营的企业。
  第六条 作价办法
  1.收购价格。全区管理的农作物种子收购中准价格按当地同类作物商品粮市场平均收购价格比价关系由生产(经营)单位与繁种基地按合同确定。玉米杂交早熟品种掌握在1:4―1:5左右,中熟品种掌握在l:35―1:4左右,晚熟品种掌握在13―1:35左右。对市场上供不应求、种子繁育单产较低及对种子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其种粮比价可适当扩大,具体收购价格由生产(经营)单位与繁种基地协商确定。
  2.批发价格(调拨价格)。批发中准价格,在实际购进价或调入价的基础上,玉米种子加20%的进销差率制定,水稻、小麦、大豆种子加30%的进销差率制定。并允许经营企业按中准批发价格上浮10%,下浮不限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包衣费用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包装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计入,运杂费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价,其计价公式为:种子中准批发价格=收购价格或调入价格(1%进销差率)包衣费包装物费用运杂费。对紧俏种子、新品种、专特用种子的批发中准价格,要买行优质优价,优种优价,进销差率可按比普通商品种子扩大10%以上掌握。
  经营企业之间调剂的农作物种子不得高于调拨种子当日的批发价格(调拨价格)。
  区内各公司从区处调进的种子在进价基础上加不超过15%的进销差率后,再加实际合理的运杂费用制定当地市场的批发价格。
  3.零售价格。玉米种子中准零售价格以批发价格为基础加批零差率15%计算,小麦、水稻、大豆中准零售价格以批发价格为基础加批零差率25%计算。并允许零售企业按中准零售价格上浮5%,下浮不限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其计价公式为:种子中准零售价格=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实际合理运杂费用。
  从批发到零售最多不得超过两道环节。
  4.本作价办法不含增值税。
  第七条 销往区外的农作物种子,其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04年11月15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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