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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销售“机顶盒”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4]17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3
实施时间: 2004-7-2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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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近期,区局接到部分地区对内蒙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盟市分公司销售“机顶盒”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满足广大有线用户精神文化需求,内蒙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启动了有线付费数字电视业务,向用户销售“机顶盒”并负责安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及其下属各盟市分公司在为用户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服务的同时,其销售“机顶盒”业务应当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且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及其下属各盟市分公司不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而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因此,对其销售“机顶盒”业务,应当按照“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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