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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明电[2003]1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6
实施时间: 2003-5-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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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实际情况,各地的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要在遵照当地政府部门关于防治“非典”有关规定,保护税务干部和纳税人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力争按期完成推行任务。无疫情或疫情不重的市、县,要继续按计划进度推行,但要按“非典”防治的要求调整工作部署。防伪税控系统的培训,原则上应在纳税人所在县(市)举办,同时要缩小办班规模,确保培训场所开窗通风和及时消毒,对参训人员应定时逐人测量体温,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疫情较重的市、县,经省局同意,可暂停防伪税控系统的培训,暂缓推行工作。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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