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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3]5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10
实施时间: 2003-4-10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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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收管理。为了推动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进程,全面落实改革任务,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进一步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办理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的有关规定,继续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国家政策规定,督促其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二)强化部门协调。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文化、卫生、民政、教育、人事、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求得其依法提供或交换有关新办企业、事业单位的明细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核实,将新办企业及时纳入征收管理范围。
  (三)严格登记管理。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的所有新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四)杜绝漏征漏管。一方面,对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帮助解决,需要向纳税人告知的事项,必须予以耐心说明;另一方面,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漏征漏管现象。
  二、切实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及时办理征收方式鉴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皖国税发[2002]163号)规定的程序,督促新办企业及时提出鉴定申请;对纳税人已提出申请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征收方式鉴定。要督促和帮助新办企业建账建制,正确核算盈亏,做到会计核算正常化,财务管理标准化,经营业绩真实化,纳税申报规范化。对具备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条件的,必须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对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规定,从严核定征税。
  (二)切实提高纳税申报质量。新办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
  主管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促使其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并确保按期申报率达100%;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及时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三)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制度。要加强新办企业预缴方式的管理,对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较大的企业应尽可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均衡入库。要加快新办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入库进度,对新办企业申报的所得税税款,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足额组织入库,严禁擅自缓征税款。
  (四)全面规范税前扣除管理。把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核、审批关,是稳定企业所得税税基的重要一环,对新办企业尤为重要。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加强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核、审批管理,督促其规范操作,确保税基不受侵蚀。
  (五)积极完善税源监控体系。要加强对新办企业税源的日常管理,健全税源监控体系,完善税源台账。要全面了解新办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时掌握影响收入变化的因素,特别是对收入进度、收入结构的影响因素,要及时分析、上报。
  (六)认真执行各种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国税机关一方面应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另一方面要督促新办企业及时报备。
  三、积极开展新办企业的纳税检查纳税检查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对新办企业的检查。既可与其他税收检查一并进行,也可单独开展,既可采取日常检查方式,也可采取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予以处理,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对查补的税款,要及时组织入库,达到以查堵漏的目的。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手段,强化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确保税务登记合法化、税前扣除程序化、纳税申报正常化、税款缴纳规范化。
  四、认真落实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鼓励投资和就业、调整产业结构、引导企业发展、刺激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在认真做好对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同时,各级国税机关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新办企业,凡符合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一)及时受理申请。一方面,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国家对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及范围,及时告知纳税人,并要求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规定进行申请;另一方面,主管国税机关对新办企业的减免税、税前扣除申请,要及时予以受理。
  (二)严格审核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对新办企业报送的减免税、税前扣除申请资料,应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批;资料不齐全的,督促企业及时补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对已获准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强化监督,以防止纳税人扩大享受优惠范围或重复享受税收优惠,影响正常税收管理秩序。同时,要加强跟踪管理,防止人为滥用税收优惠。
  (四)严禁越权审批。为了便于各级国税机关对减免税的日常管理,从2003年1月1日起,新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科研机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以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利用“三废”
  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新办企业、高等学校新办的校办企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各单位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符合国家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逐级报至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按照审核权与审批权相分离原则,县(市、区)国税机关不具有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不得下放减免税审批权限。
  五、全面做好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双主体”之一,既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企业所得税对于支持国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正确引导投资方向,具有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调控作用。随着所得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决定将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责划归国家税务局,对国税部门的所得税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广大国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提高对所得税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所得税工作,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二)分工协作,加强考核。对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业务职能进行分工,相互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要加强对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考核,确保各项征收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省局将把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作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和目标管理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
  (三)深入实际,加强调研。新办企业涉及行业多,经营不稳定,管理欠规范,在税收管理上既涉及到税款的征收,又涉及到税款的减免,征收管理的难度较大。这些都将给国税部门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实际,加强调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既要确保新办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正常进行,又要确保国家给予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执行到位。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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