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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氯化铵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17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25
实施时间: 2003-3-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22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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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生产销售氯化铵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请示》(淮国税发[2003]44号)悉。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生产销售的氯化铵符合国家农用氯化铵行业标准,属于氮肥产品,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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