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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我省所属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14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8
实施时间: 2003-3-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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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芜湖、马鞍山、池州、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3]190号)规定,安徽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2002年度向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6万元,中国芜湖外轮代理公司2002年度向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4万元,中国马鞍山外轮代理公司2002年度向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5万元,中国池州外轮代理公司2002年度向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0.3万元,中国安庆外轮代理公司2002年度向中远外轮代理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2万元,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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