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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3]4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4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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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将“口岸电子报关单数据信息”(以下简称“口岸电子数据”)应用于出口退税审核环节,是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防范利用假冒、伪造出口货物报关单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举措。各市国税局要高度重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推广及应用工作,要开通并对外公布值班热线电话,及时解答系统推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保证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完成。
  二、做好口岸电子数据传输、对帐工作。2003年1月1日起,各市国税局信息中心每日下午下班前,将实际接受数据传送至当地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合肥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同时将数据复制一份传送至“省局FTP服务器/center/进出口处/口岸电子数据/合肥”目录中),并于次月3日前,打印存档电子对帐报表,即《报关单传输情况月报表》。各市信息中心必须每日查看报关单传输系统监控台,发现日志浏览中下发数目与接受数目不一致的,应及时向省局信息中心报告。省局信息中心每日通过报关单传输系统监控台查看不可清分数据,若存在不可清分数据通知同级退税部门调整清分方案,并按时完成与总局和各市国税局信息部门的电子对帐工作,打印对帐报表存档。
  各市出口退税主管部门按月上报《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函[2002]586号),于每月5日前以纸质文件形式反馈同级信息中心,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省局FTP服务器/center/进出口税处/口岸电子数据/报表栏。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汇总全省《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与省局信息中心进行对帐,反馈给省局信息中心,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司。
  三、做好口岸电子数据备份工作。口岸电子数据按日清分下发,文件数目较多,各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必须做好相应的备份工作,将保存001和003数据的data文件夹,分别备份到另外一台网络机器上。省局信息中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口岸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于次月3日前以foxpro2.5格式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提供上月全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路径:省局服务器/local/进出口处/口岸电子数据/foxpro2.5/备份)。
  四、做好口岸电子数据应用工作。各市主管出口退税部门,每一新年度要建立相应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凡出口企业纸质单证数据项目与相关电子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主管退税部门对报关单电子信息核对未通过的,须列出审核疑点及时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向其申报地海关索取或者修改报关单信息。
  电子信息核对通过率比较低的口岸,主管出口退税部门除将情况反馈出口企业外,还要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馈情况,以便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情况并与口岸地海关联系、协调解决问题。
  五、做好口岸电子数据安全保密工作。从事口岸电子数据传输、应用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保密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数据应用和传输安全。对人为原因或保管不当造成数据丢失、泄密的,或变更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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