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新收购全资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的函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7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26
实施时间: 2003-2-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6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单位的请示》(石化股份皖财[2003]2号)悉。经调查,你公司为进一步扩大成品油零售市场占用率,提高竞争力,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安排,将全省原有非上市的13家石化销售企业,收购为股份全资控股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4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全资收购的13家石化销售企业(详见附件)增加为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0]44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378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2]220号)等规定,从2002年度起,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函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冀国税函[2004] 2004/1/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 豫国税函[2003] 2003/7/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 皖国税函[2003] 2003/5/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 浙国税流[2005] 2005/12/3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 闽国税函[2005] 2005/4/1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 冀国税函[2004] 2004/9/3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皖国税函[2001] 2001/7/2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 冀国税函[2005] 2005/4/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桂国税发[2002] 2002/1/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云国税函[2001] 200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