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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5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11
实施时间: 2003-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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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所得税年终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为了认真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有企业,包括新办企业、免税企业和亏损企业。
  二、汇算清缴程序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实行纳税人自核自缴。首先,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和应补(退)税额,并根据预缴税款情况和纳税调整情况,计算全年应缴所得税额和应补(退)税额,在规定的期间内填制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表,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其次,由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年终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按规定结清税款。
  三、汇缴复查重点按照重点检查面不低于40%的总体要求,对下列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复查。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可延伸检查以前年度。
  (一)对所有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单位(含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工资总额和提取的效益工资是否正确,有无在工资总额以外提取或发放工资性支出等问题。
  (二)对所有电力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盈亏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税前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瞒报利润或虚报亏损问题,有无擅自处理房改损失等问题。
  四、汇缴工作要求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内,均要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纳税调整,并按规定将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款自行申报、补征入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精神,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税前扣除项目以及新出台的税收政策,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解答涉税疑难问题,不断提高纳税人的办税水平。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省局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四)各省辖市局务必于5月15日前,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以及“两表两册”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于6月30日前,将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监管年度工作总结及其统计报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年度统计表》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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