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房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业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3]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
实施时间: 2003-1-2
法规类型: 房产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4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租赁业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计税依据的请示》(合地税[2002]609号)收悉。在租赁业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税收征管中,常遇到承租方不能及时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的情况,对此如何确定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合同约定的金额能否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应以取得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收入款项的凭据为依据。合同(包括协议)金额属于事先约定,只有劳务提供方按合同规定提供了劳务,才有权向对方结算款项;如果劳务提供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劳务,则无权向对方索取款项。因此,不能以合同约定的金额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二、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问题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城市房地产税应以实际收到的价款作为计税依据,按年计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琅琊台集团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 青国税函[2015] 2016/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问题 内地税字[2004] 2004/11/24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1] 2001/8/2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1]13 2001/6/18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三一九工厂销售 湘国税函[1996] 1996/5/15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 晋地税税一发[2 2003/1/1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1/9/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沪税地[2000]54 2000/4/1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内地税发[2000] 2000/1/1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商业管理有限公 沈地税函[2015] 201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