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灾区建房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3]40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21
实施时间: 2004-3-3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4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和其它灾区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区建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58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3]70号)精神,现就有关地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灾后移民的居民住房建筑工程,报经市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后,一律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该项政策执行时间自2003年灾后重建之日起,至2004年3月底止。
  二、对于企业和个人捐赠资金用于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和其它地区灾民建房的,在2004年底前,企业捐赠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捐赠可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安徽省有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灾后移民建房任务的地区名单
  安徽省有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灾后移民建房任务的地区名单
  阜阳:阜南县、颍上县
  六安:寿县、霍邱县、裕安区
  淮南:谢家集区、田家庵区、潘集区、八公山区、市矿业集团、毛集区、凤台县
  蚌埠:郊区、怀远县、五河县
  滁州:凤阳县、明光市、全椒县
  合肥:长丰县省监狱管理局、白湖农场
  省农垦总公司:阜蒙农场、正阳关农场、东风湖农场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管理有关事项 安徽省地方税务 2016/6/1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 宁地税发[2001] 2001/11/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 大地税发[2003] 2003/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涉及地方税收部分行政审批事项 皖地税[2002]20 2002/12/31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 宁地税三[1999] 0001/1/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9] 1999/7/9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 湘财预[2000]2号 2000/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 宁地税发[2016] 2016/6/8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 甘地税发[2008] 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