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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4]238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7
实施时间: 2004-11-17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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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确保2005年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核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持个体户地方税收增长的势头,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及早准备
  从2001年底市局制定《广州市核定征收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若干规定》和《对定期定额纳税人试行最低营业额及所得额的规定》(穗地税发[2001]342号,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实施以来,全市个体户税收核定工作不断改善,逐步建立起“方法统一、程序统一、标准统一”的规范化管理的工作秩序,为每年完成个体户税收核定工作及其税收任务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但是,我们应该看到,2005年我市个体户税收核定任务将非常繁重,我们的征收工作将面临着以下变化:
  (一)市国税局从明年起将全面改革个体户定期定额计税方式,我市地税机关负责对个体户征收的地方各税的计税方式也须随之改变;
  (二)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提高征管效率,我市从明年起将采用新的带征率征收个体户个人所得税;
  (三)在新的核定期内,我们必须贯彻落实省地税局下发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粤地税发[2004]2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面对上述新情况,无论对地税部门的内部管理,还是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税收申报,困难将加大,核定工作量也会成倍增加;无论在税收业务上还是在信息系统的支持上,都对核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及早准备。
  二、精细管理、科学核定
  全面分析我市个体户税收管理现状,进一步推进个体户精细管理工作。
  (一)抓紧重点户核定
  牢牢抓住有一定经营规模,纳税定额长期偏低的个体户作为税收核定的重点,各单位要在经管业户的范围内,按以下要求选取不低于10%的个体户,作为2005年重点核定户。
  1.重点户的确定
  (1)行业重点:从事商业、饮食业、娱乐业、桑拿沐足、美容保健、汽车维修、文化体育业的个体户;
  (2)地段重点:专业市场、专业街道和商业旺区的个体户;
  (3)规模重点:根据经营收入、费用额、从业人数、经营面积、资金投入、客流量等指标确定规模大的个体户;
  (4)各征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重点户。
  2.重点户的核定方法
  (1)继续运用“两个规定”提出的“主要费用核定法”和“综合情况核定法”和我市《关于做好2004年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的“分级系数法”,以及尝试使用《实施办法》的“发票比例法”,以运用多种核定方法提高个体户纳税定额的准确性、合理性。
  (2)主要费用额的确定
  个体户场地租赁费、雇员工资可参考187号文的有关规定和市劳动部门公布的《广州市部分职业(工种)劳动力市场指导价格》来核定。(二)抓好非重点户的核定
  考虑到我市明年的GDP增长因素和我市个体户纳税定额仍然普遍偏低的情况,对非重点户应在2004年定额的基础上普遍调高纳税定额5-15%,具体增幅由各单位按个体户的经营地段、行业性质、规模大小确定。特殊情况除外。
  三、适应新情况,化解新矛盾
  (一)。对我市调整个体户带征率的处理。我市为适应全省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应用需求,把原来的个体户五类超额累进带征率改为新的七类比例带征率。带征率的变化将对明年核定个体户所得税纳税定额带来一定影响,为顺利衔接,平稳过渡,对我市因调整了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使部分个体户税收负担大幅度增加的,应按照本通知二(二)抓好非重点户的核定要求,以一定的方式把纳税定额控制在比上年增长5-15%之间,重点户除外。对部分个体户,由于调整带征率使所得税收负担减少的,也应通过适当的方式调高,一般不能低于上年水平,并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按以上有关要求保持适当的增长。
  (二)对市国税局改革计税方式影响的处理。市国税局在2005年采用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和对商业户实行电脑核定征收增值税的方法,将使我市征收的地方各税的纳税定额相应发生变化,地税局征收的地方税费应按照征收的增值税附征,征收的个体户所得税也应按照国税局确定的销售额计算核定,但据此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偏低的,应按重点户重新核定应缴个人所得税额。
  四、核定程序
  个体户税收核定工作必须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使核定工作沿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和完善。
  (一)对新开办个体户可试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开业核定程序”;
  (二)对重点户仍按“两个规定”明确的四个步骤进行核定;
  (三)非重点户按简易程序进行;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实施办法》的规定,试行核定定额公开制度,以逐步增加税收核定的透明度。
  五、核定工作时间安排
  (一)市局在今年10月下旬已召开会议进行了布置核定工作,各单位应对2005年核定工作及早准备,保证调查核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明年能正常征收。
  (二)核定工作在2005年2月底前完成,部分工作量确实大的单位可适当延长至3月底。
  六、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要密切注意国税部门征管改革对地税部门征收地方各税的影响,及时掌握个体户征管的动态,分析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化解出现的矛盾。
  (二)个体户所得税带征率的变化和市国税局个体户计税方式的改变,均需要省局信息大集中税收管理系统的支持,各单位要做好应对各种情况的准备。
  (三)在个体户的税收核定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地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解释和税收宣传服务。
  (四)根据经管个体户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征收方式,包括我局在187号文提出的创新个体户查帐征收方式,加强个体户税收的征收管理。
  (五)各单位要按照我局《转发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138号文)中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及时做好个体户税收核定情况汇总表和核定工作总结的报送工作。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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