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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3]67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16
实施时间: 2003-5-16
失效时间: 2007-11-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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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等七厅局《转发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2]126号)第五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城镇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凡按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1999]118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在2004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比照房改房规定暂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过去已征的不退,未征的不予补征。
  二、有关免征营业税的手续,按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225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0年第4期)第五点第(三)、(四)点规定执行。广州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广州市教育局(教师住房建设办公室)可集中统一向机构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07]245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6
实施时间:200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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