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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分析建档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4]15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
实施时间: 2004-1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2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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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分析建档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8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立税收分析档案工作
  各地应按月填报《200 年 月增减因素一览表》。2002年、2003年全年累计档案和2004年1至10月分月档案于2004年11月3日之前一并上报,以后每月3日之前上报上月分析档案。上报广域网址:CENTER\计财处\计划\税收分析档案。湘地税发[2004]25号文件中要求上报的收入分析档案不再上报。
  二、关于上报分月收入分析报告工作
  各地按月填报《200 年 月收入分析报告表》,于每月3日之前上报上月收入分析报告。上报广域网址:CEN?鄄TER\计财处\计划\税收分月分析报告。
  三、关于报表填报的其它要求
  1、填报口径。《200 年 月增减因素一览表》和《200 年 月收入分析报告表》均只反映地方税收部分,不含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保费和地税部门征收的其它收入。
  2、报表格式。在TRS软件未下发各地之前,《200 年 月增减因素一览表》和《200 年 月收入分析报告表》均按省局下发的EXECEL表式上报,不得随意修改,表式下载广域网址:LOCATE\计财处\计划\分月档案、分月分析报告表式。
  3、各地上报报表时要在上传的文件名中注名填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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