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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4]2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10
实施时间: 2004-2-1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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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申请享受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要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其应缴增值税、消费税及时足额入库的书面证明;对有陈欠税款的企业,还应出具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分年度清欠计划及其按计划及时足额清缴欠税的书面证明。以上证明要随同有关资料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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