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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粮食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教发[2004]10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11-9
实施时间: 2004-9-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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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教育局、发改委(计委)、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粮食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高校学生食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4年9月起,我省对全日制普通高校的部分困难本专科学生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时间暂定为一年(寒暑假除外)。省属高校(含省直部门、行业所属学校)普通本专科生按在校学生总数5%的比例,每人每天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市州所属高校和民办高校参照执行,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州财政和办学者负担。各学校可采取发饭菜票或将补助款划入学生本人就餐卡等方式,确保补助发放到位。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学校可参照以上做法,对其他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补助,所需经费在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经费中列支。
  二、学校应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经营管理,食堂餐饮的毛利率不得超过25%.
  三、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由现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统一调整为居民用电价格;高校用管道燃气统一按照居民用气价格执行;高校学生宿舍、食堂和澡堂等生活用水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行高校用管道燃气价格和高校用水价格已经低于居民用气、用水价格的,仍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
  四、为降低高校学生食堂的经营成本,对确有较大困难的高校学生食堂的建设、维修和大型设备更新,学校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支持。对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经营的食堂的维修和大型设备更新,各高校要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
  五、进一步搞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抓紧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现存的实际问题,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
  六、积极推进高校大宗生活物资联合采购工作。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对高校学生食堂所需粮油副食品供应实行集中采购或定点直供,尽量降低学生食堂物资采购成本。
修正:
湖南省地税法规库此法规另一文号为:湘教发[2004]102号
http://www.hnds.gov.cn/ssfgk/ybgd/dfs/zhxsszc/200805/t20080530_136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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