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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4]8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30
实施时间: 2004-8-30
失效时间: 2007-12-28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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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最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湘政办函[2004]103号文转发了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发后,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达成共识。要充分认识车船使用税由交警部门在年检审环节代为把关,对相关车辆税收征管的积极作用。要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为契机,切实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管,促进整个车辆税收的征收。
  二、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文件精神落实到位
  (一)各市、州要将交警协助征管车船使用税这项工作全面推开,制定科学有效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已经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与交警部门联网控管的市州,要进一步完善车船使用税的征管模式,逐步解决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实现联网控管,但已由交警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的市州,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尽快与交警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联网征管;没有与交警部门达成代征协议的市州,要按照省政府文件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先在交警年审时设立征税窗口,逐步过渡到全面实现与交警部门联合控管。
  (二)各市、州地税机关要尽快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将拟定的方案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
  (三)各市、州要主动协调好与交警、财政部门的关系。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与交警部门做好机动车信息沟通工作,督促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检审、过户等手续时要求车属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纳税手续,并明确只有缴清车船使用税的车辆才能进行车辆年度检审;与财政部门协商好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及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各市、州局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认真研究制定对策,并将有关情况以及意见和建议于11月底前书面报省局二处。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 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7月7日 湘政办函[2004]103号)
  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地税局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意见
  (2004年6月16日)
  为加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大力宣传车船使用税政策,切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对各市州城区范围内的车船使用税,市州地税局要明确一个征收单位统一征收。实行统一征收后,车船使用税的预算级次和财政收入归属不变。各级征收机关要配合财政部门及时做好税款的解库和划转工作。
  二、各级交警部门要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加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管。交警部门、地税部门应做好机动车信息包括车主、牌照号码、车型、乘员数量或载重吨位等情况的沟通工作,加强机动车税源管理。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转移登记手续前,应督促车属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纳税手续;要协助地税部门在车辆管理所办证大厅设立税收窗口,并配合开展税收征管网络与交警机动车年检审网络联网控管试点。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经费上支持地税、交警部门做好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对交警部门协助征税的有关费用以及车船使用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软件开发所需资金,要予以适当解决。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地税函[2007]186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8
实施时间: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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