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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中心会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文时间: 1995-5-16
实施时间: 1995-5-1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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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中心会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16日,外经贸部
  驻外甲类经商参处(室):
  为适应驻外机构改革的需要,加强驻外经商参处(室)财务工作的宏观管理,提高驻外甲类经商参处(室)财务管理及核算水平,经部领导批准,同意在驻外甲类经商参处(室)实行“中心会计”财务管理办法。现将《驻外甲类经商参处(室)中心会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行政司。
  附件:驻外甲类经商参处(室)中心会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驻外机构改革的需要,加强和提高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财务管理及核算水平,保证驻外使领馆财务制度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针对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专职会计严重不足的现状,经部领导批准,决定在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设立中心会计。
  第二条 “中心会计”是指设有专职会计的经商参处兼管临近几个没有专职会计的经商参处(室)的会计业务,或者对临近几个没有会计编制的经商参处(室),派一名专职会计,负责本处及邻近几个处(室)的会计业务。中心会计所兼管的经商参处(室),以人事司正式通知为准。
  第三条 中心会计由我部人事司选派,派出前应经财务部门考核合格。
  第四条 中心会计业务工作由部行政司归口管理。其所涉及的外交经费和援外经费会计事项和财务报表,按拨款渠道分别报送,遇有上述两种经费会计事项交叉或资金临时调剂由部计财司协调。
  第五条 本办法是中心会计工作遵循的依据。会计制度执行外交部、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权限和职责范围
  第六条 中心会计所管的经商参处会计业务工作应在业务所属处(室)参赞或负责人领导下,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所管处领导共同严格维护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对会计核算的真实性负责。
  (二)经商参处领导有责任向中心会计了解财务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中心会计有责任和义务向经商参处(室)领导介绍财务会计制度,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三)中心会计根据驻外使领馆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财务分析和会计监督。
  (四)中心会计在审核财务收支时,如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并予以纠正,如领导坚持,中心会计必须及时向国内财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中心会计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驻在处及兼管处包括填制凭证、记帐、对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审核一切开支单据,负责编制各种会计报表,负责整理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兼管处应负责对会计档案资料的安全保管。
  (二)对兼管处应建立完整的会计工作操作程序,不得随意简化。如每笔原始凭证均应有经手人、证明人、主管领导签字,并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报销单据应实现表格化。
  (三)兼管处要安排出纳员及时登记现金帐(包括外币现金帐),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准确,做到帐库相符,中心会计应定期与兼管处的出纳员核对库存现金。
  (四)参与兼管处的成批物资、食品的订购计划,负责制定物品的保管措施,完善出入库手续,定期与仓库保管员核对物品库。
  (五)中心会计要合理安排驻在处及兼管处的工作时间,每季度均应赴兼管处处理会计业务。驻在处领导要在工作时间上给予保证。
  (六)为保证预决算报表的及时编报,兼管处的会计年度为每公历年度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1月30日。
  (七)中心会计要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坚持原则,积极宣传、执行和维护财会制度。
  
  第三章 费用和待遇
  第八条 中心会计人员的费用,本着节约及结算方便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心会计赴兼管处处理财会工作的往返交通费由其驻在经商参处负责,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在兼管处发生的其他有关办公交通等公用经费由兼管处负责。经商参处应在资金上保证中心会计工作的需要。
  (二)兼管处应按规定为中心会计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工作条 件。
  (三)中心会计赴兼管处工作,如兼管处属集体起伙,按兼管处长驻人员应交的伙食费标准,根据实际天数交纳伙食费。如兼管处属个人单独起伙,中心会计可单独起伙。
  (四)为方便会计按时赴任,准时乘上交通工具,在到达和离开兼管处时,可按其所在经商参处(室)的出差伙食标准执行。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部行政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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