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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4]10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04-6-16
实施时间: 2004-6-16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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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税[2004]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现金退税的范围
  对于未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而征收入库的现金税款,根据政策规定需减免退税或误收、多缴税款退税的,可办理现金退税。
  二、退库方式
  (一)县(市)分局财政、国库和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与当地金融机构协商确定指定银行开设“现金退税专户”,按规定及时将现金退付纳税人。
  (二)经税务部门核定,对确需现金退税的个体经营纳税户,由其提出退税申请,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分纳税人逐笔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的收款单位(人)的代码栏填纳税人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全称栏填“纳税人名称”,开户银行栏填“指定的退税银行”,帐号栏填指定退税银行的“退税专户的帐户”.在备注栏加注“退付现金”字样,并注明原完税证号码,送当地国库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应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同时,书面通知(格式附后)纳税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退税款。纳税人在收到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后,持本通知、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原完税凭证原件,到指定取款银行领取退税款。
  三、退库的审批权限
  凡属于减免退税、预缴税款造成的汇算和结算退税、技术性差错造成的误收退税和其他原因造成的多缴退税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多缴税款应付利息的退付等,暂按谁征收谁审批退库的原则,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审批退库。涉及到共享收入退库的,按共享收入的入库比例,分别从上级和本级库款中退付。
  四、各级税务机关对所退税款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加强监督,严防弄虚作假、骗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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