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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局关于划转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会[2003]23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12-9
实施时间: 2003-12-9
法规类型: CPA行业其他规定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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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终止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财办发[2002]1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理顺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体制,明确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职能,经厅党组会议及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原委托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划转自治区财政厅行使。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自治区财政厅有关处室相关职能
  1.会计师事务所(含相关机构)审批等行政管理职能由会计处行使。
  2.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由监督检查局行使。
  3.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事项的听证、行政复议等职能,继续由条法税政处行使。
  4.自治区注协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及服务。主要包括:①审批和管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非执业会员,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进行年检;②组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全国统一考试;③组织和实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④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进行自律性监督检查和内部惩戒;⑤组织行业内部及外部的业务交流;⑥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供技术支持、法律援助等。
  二、自发文之日起,会计处、监督检查局、条法税政处、自治区注协分别按照调整后的职能运行,自治区注协停止使用财政厅文号发文,有关交接工作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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