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10]6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2
实施时间: 2010-3-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3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针对建筑业外出经营多、项目分散的特点,各地应结合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辖区内建筑企业税源状况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外出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所得税问题,保证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利用《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开展建筑业总机构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涉税信息比对,加强项目所在地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对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应要求建筑企业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总局文件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9/1/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 大连市地方税务 2015/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 广东省地方税务 2011/1/1
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 建办市函[2021] 2021/1/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0/1/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 四川省地方税务 2014/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 辽地税发[2010] 2010/4/26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经营建筑企业 鲁地税函[2010] 2010/1/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企业所得税 豫地税发[2005] 2005/7/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 苏地税函[2010] 20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