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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03]4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11-28
实施时间: 2003-11-28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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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综合分析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决定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和对工资收入分配工作的重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督查落实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职务工资标准。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机关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三)机关编制内长期临时人员工资待遇,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自治区驻盟市机关编制内长期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机关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全部由财政负担。
  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各地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审批。自治区驻盟市机关(少数部门除外)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审批问题,由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12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在办理工资审批时),必须将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于2004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届时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落实。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人事厅
  财政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事业单位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所附表三)。
  (三)事业单位编制内长期临时人员工资待遇,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编制内长期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四)事业单位中既担任职员职务,同时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所谓“双肩挑”人员,仍按现执行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调整工资标准。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财政补助政策确定。
  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各地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审批。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审批问题,由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12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时),必须将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于2004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届时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落实。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人事厅
  财政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其它有关政策
  (一)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比照离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休费。
  (二)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如符合每年增发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的,可将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列入每年增发的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本“实施方案”所指退职人员,仅限于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包括一次性发给退职费的人员。
  (四)事业单位中曾担任职员职务,同时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所谓“双肩挑”离退休人员,仍按现执行离退休费标准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全部由财政负担。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
  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审批。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事宜。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问题,由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时),必须将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统计表》和离退休费兑现情况,于2004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届时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落实。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人事厅
  财政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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