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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征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3]11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24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7-7-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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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区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拓宽税基,方便计税,规范纳税行为,经研究,现决定对我区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暂按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税所得率为7%,执行时间从2003年1月1日开始。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内地税字[2007]198号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8
实施时间:2007-7-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5
实施时间: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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