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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审批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做好下岗再就业税收减免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3]10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9
实施时间: 2003-9-19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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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确保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者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简化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做好再就业税政基础工作的相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简化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核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业户,其税收减免统一由旗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和批准。
  (二)凡符合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类企业税收减免,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照税款所属入库级次,旗县级收入由旗县税务机关审批;盟市级以上收入(包括盟市代管自治区级的企业)逐级上报盟市局审批;区局直属征管局负责对所管企业税收减免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二、开辟下岗再就业办税绿色通道
  (一)基层税务机关对个体和各类企业下岗再就业税收减免政策、资格条件、程序要进行公示,并做好相关的宣传、咨询、辅导等项服务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为下岗再就业纳税人开辟办税的绿色通道,要设立专人、专岗及专用办税窗口办理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收事项。
  (三)建立限时服务制度。对个体经营者审批工作应在减免税资料及情况认定和审核的基础上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类企业的审批工作应在减免税资料及情况认定和审核的基础上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建立减免税台账制度
  (一)各级税务机关对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收情况要及时登录区局统一设计的台账。式样参见附件。
  (二)台账由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并在每月底前与计划统计部门核对减免税数额,保证数据准确、记录详实。
  四、建立再就业减免税情况制度
  对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情况各级税务部门要及时汇总和上报,盟市局每季度末五日内向区局报送统计表(统计表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03]151号文件规定式样报送)。报送的再就业减免税收统计表一式三份,分别报区局法制处、税政一处和税政二处。
  附件:再就业减免税台账
相关附件:
附件:再就业减免税台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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