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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出函[2003]1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6
实施时间: 2003-9-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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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盟市局退税部门务于2003年9月18日前将本地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上报区局。上报方式:通过上传区局服务器(71.16.16.1)“CENRE/出口退税/2003企业代码库”路径内。涉及到该业务变动的新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待另发文通知。涉及到退税审核使用金税工程数据的具体传输时间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集中及清分下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信函[2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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