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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4]2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9
实施时间: 2004-3-1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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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我省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失误、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第四条 责任范围与内容
  一、 政策传达贯彻
  (一)对上级机关颁发的再就业税收政策法规,从收到文件之日起,省局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转发市、州局,市、州局在5个工作日内转发县、市、区(分)局,县、市、区(分)局5个工作日内转发至征收机关。
  (二)各级地税机关收到有关再就业税收政策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税务人员学习。
  (三)基层征收机关收到有关再就业税收政策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办税服务厅公布。
  二、 政策咨询解答
  (一)征收机关应设立咨询电话,办税服务厅应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咨询解答和投诉,咨询投诉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二)税务工作人员应耐心、细致解答纳税人咨询,来电来访应做书面记录用以备查,来信来函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不得敷衍、推诿。
  (三)对下级机关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请示,属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省局30个工作日内研究答复;市、州局15个工作日内研究答复,县、市、区(分)局7个工作日内研究答复。权限范围外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
  (一)征收机关接到下岗职工提出的开业登记申请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后,应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不得收取办证费用。
  (二)征收机关应按省局的规定为下岗再就业人员的生产经营及时、便捷地提供发票,并切实加强发票管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形式的发票保证金。
  四、 减免税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严格执行、认真落实、不折不扣。
  (二)各级地税机关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减免税要特事特办,办理要从快从简。对符合税法规定、属于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县、市、区(分)局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市、州局审批的,应在接到县、市、区(分)局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省局审批的,应在接到市、州局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权限范围外的审批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
  五、 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一)征收机关应建立健全再就业减免税分户台账,详细记载再就业人数、行业、审批时间、减免税额、发票领用等情况。
  (二)市、州局和县、市、区(分)局应按省局规定建立再就业减免税统计制度,市、州局应在每个季末后8日内上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等相关报表资料。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一级检查一级,上级对下级的检查每年检查面不低于30%.年度终了后,市、州局应于次年元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省局。
  第五条 考核与追究
  一、本办法的考核与追究实行逐级考核追究制。省局负责对内设处室和市、州局考核追究;市、州局负责对内设科室和县、市、区(分)局考核追究;县、市、区(分)局负责对内设机构、征收分局或税务所考核追究。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不及时不到位的,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的,经批评教育后可从轻或免于处罚。
  (二)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被上级有关部门考核为不达标的,按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局内各单位及市、州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在公务员考核中均评为不称职,并不得参加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法规工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监察、征管等部门协作配合。
  第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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