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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4]4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5
实施时间: 2004-4-5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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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5号)文件要求,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决定2004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货物运输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辖区内开具交通运输货运发票(以下简称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开票企业)和接受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受票企业)。
  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之一的为重点检查对象:开具运输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开票企业;利用10万元版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运输费用占年销售收入5%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地税部门已证实虚开、代开运输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运输发票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2年度和2003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一)地税局检查内容
  1、发票管理情况。查清发票管理机构的发票印制、保管、申领、下拨、发售、代开、缴销等各环节管理情况。
  2、货运车辆的管理情况。查清辖区内货运车辆在公安、交通、工商、税收管理等环节的管理方式、管理方法,查清货运车辆在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和税收漏洞。
  3、发票使用情况。查清开票企业的开具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开具和虚开发票以及使用假发票违规开具等违法行为。
  4、税款缴纳情况。查清开票企业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5、重点打击虚开或使用运输发票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犯罪。对无运营业务、无运输车辆,只对外开具运输发票而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空壳公司以及使用运输发票偷逃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将其开具运输发票情况,及时传递给同级国税局。
  (二)国税局检查内容
  检查利用虚假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或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重点是地税部门确认的虚开、代开的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或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检查其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运费进项税抵扣范围的问题;要查实受票企业取得的虚开、代开运输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相应税款;对其购销是否真实、运输费用是否真实、取得虚开、代开发票的主观故意性等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对购销业务不真实、以取得的虚开、代开运输发票申报抵扣相应税款的,依法查处。
  (三)地税局、国税局通过发票协查,检查运输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如开具阴阳票、使用假发票等)。如有,应及时相互传递信息进行查处。开展运输发票协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全省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协查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发票协查具体操作办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彻底查清本地区的问题,坚决打击利用交通运输货运发票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各地要成立由主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级稽查局牵头、有关业务部门配合,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部署。
  (二)明确职责,通力协作
  这次专项检查工作是机构分设以来地税局、国税局之间的第一次全面的大规模协同检查。各级地税局、国税局要各司其职,加强联系,形成合力,并根据本通知的内容及要求,制定相应的检查实施方案,确保取得实效。
  1、各地地税局、国税局要根据本文″检查对象″要求,经过初步调查了解,共同协商确定当地重点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方法,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检查、协查。凡涉及税种交叉管理的,地税局、国税局应分别派出检查组,同时进驻检查,共同调查取证,分别处理、分别立卷。
  2、各地地税局、国税局要定期召开联系会议,沟通情况,反馈协查结果,分析案情,具体商讨检查、协查的形式、内容、要求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地税局初步认定为虚开发票的,应将相关资料转交国税局协查。经国税局认定是真实业务的,由地税局向车主追缴营业税;经国税局认定是虚假业务的,由国税局向受票企业追缴多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并按现在地税局、国税局征管分工,分别向受票企业追缴企业所得税。
  4、在专项检查中,对开票企业和受票企业的检查、处理分别由地税局、国税局的稽查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对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相关人员的责任调查和追究,分别由地税局、国税局的法规、监察部门组织实施;税政、征管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订加强管理的措施。
  5、地税局负责开票企业的检查,确认开票企业的性质,检查发票开具情况,依法追缴应收税款,并将与国税局征管有关信息反馈同级国税局。
  6、国税局负责对受票企业进行检查、协查,针对地税局确认的虚开、代开发票情况,查清事实,追缴已申报抵扣税款,向地税局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7、地税局、国税局应树立大局观念,一是要及时回复协查函件及取得相关证据,以保证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对不按要求互通情况,造成税款重大流失的,省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发现涉税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格执法,注重实效。在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要求应查必查,各税统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得当。
  (四)为切实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对已纳入各市州局年初税务检查计划的单位,不得另行安排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求检查的内容应在检查计划专案中,一并进行,做到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问题查清、案件查准、查透。
  五、时间安排
  此项专项检查从2004年4月1日开始至2004年10月15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年4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地税局先期开展专项检查,启动协查工作;国税局按照本文“检查对象”的要求,对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利用虚假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或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并按《全省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协查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协查。
  第二阶段:2004年5月1日至8月31日,国税局在地税局检查的成果上,与地税局一起开展检查、协查工作。
  第三阶段:2004年10月15日前,总结上报检查情况。各地以市州税务机关名义向省局稽查局及相关处室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各地要充分利用检查成果,针对本地区存在的问题,制订措施,堵塞漏洞,强化税务机关对货物运输业的征收管理。
  六、资料报送方式
  为提高专项检查工作效率,各地发票协查、总结、汇总分析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一律要以电子文件(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汇总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和传递。
  地税局通过省地税局FTP 服务器上报和接收信息,上报路径:“/Center/稽查局/运输发票检查/”,接收路径:“/Locate/稽查局/运输发票检查/”。电子文件名称根据《2003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电子文件名称代码表》确定。
  国税局通过35号服务器报送电子文档。接收地址:省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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