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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4]4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8
实施时间: 2004-5-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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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社会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湖南省社会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申请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资格:
  (一)按照法律法规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有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等熟悉税收业务知识的人员;
  (三)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第三条 中介机构申请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资格应先向市、州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签具意见后,凭以下证件和材料到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代开资格: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申请报告;
  (三)市、州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省地方税务局自收到中介机构申请后一个月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资格证书》。中介机构凭《社会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资格证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和代征税款协议等手续。
  《社会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的12月份为年审时间 年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开票中介机构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设立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地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否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由市、州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中介机构的能力而定。但对符合税法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都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票中介机构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第六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每年年初应将代开发票的人员和设立代开点的情况报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代开人员和代开点有变动时,应在变动前一个星期内向市、州地方税务机关报批。
  第七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发票的领、用、存、缴等各项管理制度?熏要有专人领用和缴销发票,专库或专柜保管发票、专账登记发票。
  第八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代开项目和综合征收率,在指定的范围内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熏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第九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必须由代开票纳税人提供如下资料,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
  (二)所承运货物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开票时必须填写《货物运输发票代开申请表》(式样附后),填明付款单位名称及地址、项目名称、开票金额、开票时间、申请人名称及身份证号码和委托声明等。
  代开票纳税人为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的,开票时应使用发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对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应当按发票所注明的承运单位逐户建立货物运输收入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
  第十一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先代征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一张税票要对应一张货物运输业发票。
  代开票中介机构在代征税款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代征的税款及时足额申报解缴入库,不得挪用、积压税款。
  代开票中介机构在解缴代征税款后,必须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第十二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不得向代开票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但可以按照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代开手续费。
  第十三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有以下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给予处罚,取消其代开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税务机关规定的代开项目和范围开具发票的;
  (二)擅自降低综合征收率开具发票的;
  (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没有按规定开具、保管、缴销发票的;
  (四)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熏没有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导致信息比对不实的;
  (五)不严格履行代征税协议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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