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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4]2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0
实施时间: 2004-3-10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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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地税系统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地税系统管理的实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地税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税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税系统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及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使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工程、服务的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为准。
  第四条 地税系统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是预算安排的项目,或按管理权限规定经审批同意的项目。
  第五条 按预算管理体制规定,省地税局为全省地税系统集中采购人。省以下市、州、县(市)地税局的采购权由省地税局按照以集中为主,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地税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根据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的相关规定实行目录管理。省地税局计财处负责编制汇总。
  第二章 采购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计财部门负责地税系统政府采购的组织工作:
  (一)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辖区内地税系统政府采购的执行;
  (二)负责考察进入地税系统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的资格;
  (三)负责考察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负责年度采购项目计划的汇总,审定采购项目预算,明确资金渠道,按照管理权限报局领导审批;
  (五) 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送审经本级领导批准的采购计划;
  (六)检查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并根据合同承付有关款项;
  (七)采购项目中构成固定资产的,按《湖南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资产入账、登记和使用管理的手续。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中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使用部门(业务部门)对项目提出业务需求、组织编制可行性报告和组织验收;
  (二)技术部门对项目提出技术要求、参与项目编制及验收;
  (三)监察部门对项目的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九条 使用部门(业务部门)应及时报送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质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十条 采购计划的编制
  (一)年度采购计划由使用部门提出本部门采购计划(附表一),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并汇总报计财部门(附表二),计财部门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未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零星采购计划由使用部门提出本部门采购计划(附表一),经其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计财部门(购成固定资产的,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初审),计财部门按季汇总(附表二)报其主管领导审批。
  经审定或审批同意的采购计划交由政府采购小组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成立由计财、监察、审计固定人员组成的政府采购小组,负责本级政府采购事宜。日常工作由计财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小组的职责:
  (一)按照采购计划和使用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采购方案报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
  (二)调查市场状况,掌握价格信息,了解技术发展趋势,为制定采购方案提供依据;
  (三)负责招标文件审定,根据中标通知书负责同供应商进行合同签订。
  (四)根据采购项目的规模,政府采购小组视具体情况可要求使用单位派人参加,使用单位应指派专员作为采购小组成员,参与具体招标的全过程,并负责采购物品的质量验收。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省地税局依据《湖南省政府采购目录》制定的集中统一采购目录以内的及省局机关的采购项目由省局政府采购小组负责组织。集中统一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市、州、县市(区、分)局政府采购小组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下列政府采购项目由省地税局实行集中统一采购:
  (一)车辆(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
  (二)税务制服;
  (三)金税工程网络设备及计算机等辅助设备;
  (四)票证印制;
  (五)达到一定批量或金额以上的项目。
  第十四条 达到一定批量或金额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项目是指:
  (一)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
  (二)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
  (三)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对达不到第十四条标准的项目,省地税局不实行集中统一采购,但达到《湖南省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湘财库[2003]26号)规定的(若今后有新的调整,按新标准执行)。须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并经省地税局考察同意的)。
  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应接受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和上级地税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对纳入省地税局集中采购的项目,因情况特殊,各地要求就地采购的,由各地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地税局审查,报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必须执行我省政府采购有关程序规定。
  情况特殊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紧急采购,或者涉及税收秘密,或者不及时采购影响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的有关资料、文件依法保存15年。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中需由上级机关为下级机关采购的项目,下级机关应向上级机关报送需求计划和经费预算。实际所需经费由使用单位支付或由上级机关从下拨经费中扣除。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不得规避或变相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违反规定操作。
  第四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地税系统的计财、监察、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确保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表:略1、湖南省地税系统政府采购计划申购审批明细表(一)
  2、湖南省地税系统政府采购计划年度汇总审批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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