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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4]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
实施时间: 2004-1-12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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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市、州省级税收征收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精神,现就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城市商业银行)2000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8号文件规定,冲减应税营业额的范围是指信用社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具体以2000年末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科目借方余额为冲减总额。
  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方法
  从2004年开始,省局将采取分年度对每个市、州下达冲减额度,实行额度控制的方法,以农村信用联社、城市信用社或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纳税单位)为单位逐户审批,抵扣营业税税金在10万元以内的,由市州局税政部门审批,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上报省局审批。各市州审批冲减的金额不得超出省局下达的额度,省局下达的额度未审批完的,下年不得继续使用。2003年度的冲减计划(额度)详见附件1:《2003年度各市州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收入计划分配表》。
  三、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程序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在办理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时,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湘地税发[2003]26号)所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办理和审批。
  凡提出申请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各纳税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提交申请,并详细填写《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纳税营业额审批表》(附件2),及其应收未收利息已缴纳过营业税的证明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省级税收是省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冲减的应税营业额均为金融企业的利息收入,抵扣的税额均为省级收入,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按规定的时间呈报,凡擅自批准抵扣,或审核不严造成多抵扣的,省局按照规定扣减当地的下拨经费,并依照《湖南省地方税收征收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实行责任追究。
  (二)各市州地税局要加强对银行、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抵扣工作的监管,督促各银行、信用社按照文件规定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在对金融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时,应负责核对从应税营业额中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已征收过营业税,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符合财政部或国家税务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税法的规定。各市州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应对由税政部门审批和上级省局审批的申请签署具体意见。各地每年的核批抵扣工作完成后,应于每年8月底以前向省地税局报送抵扣年度《2000年末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纳税营业额统计汇总表》(附件3)及相关的文字说明。
  (三)从今年开始,省局将对各市州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审核、审批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略):
  1、《2003年度各市州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收入计划分配表》
  2、《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纳税营业额审批表》
  3、《2000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纳税营业额分类审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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