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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0]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2
实施时间: 2000-2-22
失效时间: 2007-9-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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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94号)转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要高度重视今年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要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清算领导小组,严格按要照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及《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94号)的要求,树立争先创优意识,开拓性地、扎实有效地开展退税清算工作。为防止清算工作走过场,清算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市、地清算工作进行验收考评。
  二、需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
  1.对出口企业从广东汕头市、揭阳市、潮州市、汕尾市等骗税多地区购进出口的货物或购进货物生产产品出口的,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按(鲁国税进[1999]32号)文规定,从上述地区购进货物从文到之日起暂停退税;对下文前已退税的,按总局有关规定应发函而未发函的;对已发函而未回函,或来函不清、格式不对、填写项目不全的,特别是回函上没有回函税务机关税务所所长、税务局局长签字的,以及不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的已退税款必须在清算期内全部足额追缴入库。
  2.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退税的问题。重点核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帐务外理,如资金往来、货源等情况,检查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退税单证是否规范、真实有效。同时,对海关信息显示出口创汇量大,而企业未进行退税申报的退税额与创汇额相差悬殊的,应作为清算的重点。核实是否为出口代理业务,若确属代理业务,是否到主管退税机关具代理出口证明;若既不申报退税又没有退税机关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核实是否为借权于其他企业。
  3.各市地对出口不申报退税的货物,要认真进行核实。在清算期内,对出口不退税的货物,应按省局(鲁国税发[1998]100号)文件规定及时予以核销,核销时必须提供购物的增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凡涉及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以上发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予以处罚。
  4.对生产企业的有关帐务处理要进行认真检查,重点检查帐面实际记录,如外销收入,海运费,保险费,资金、应征出口退税等项目,是否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核实企业日常申报的有关退税数据是否与帐面一致,对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对多退的税款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5.各市地在清算过程中要搞好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情况,是否存在退税登记证未年检、更换新证等情况。另外请各地把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数以及已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企业户数,摸清底数后上报省局。
  三、本次清算省局将全面推行电算化,将清算资料的录入,报表的统计、分析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各市地要做好企业办税人员的培训辅导工作,保证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本次清算企业自查和市、地税务机关复查时间自2000年3月1日——4月10日前结束。各市地务必于4月10日前将清算报告、清算报表软盘以及相关的手工报表(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一并上报省局。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清算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由各市地局统一部署。对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的清算也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一并组织进行,在清算中,对1999年11月1日以后由免税改为退税的,要做好免税和退税两个阶段的清算,并分别进行统计;对于1999年11月1日以后继续实行“不征不退”办法的老企业和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免税清算,要单独进行统计(有关名免税清算统计报表的表样由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另行下发),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和出口免税的清算结果,由市地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要求报省局涉外分局汇总后,送省局进出口分局整理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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