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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征[2002]23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10
实施时间: 2002-8-1
失效时间: 2011-9-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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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有效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市局决定从2002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分两批实施发票改革。为确保我局今年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以票控税、监控税源工作目标的实现,现就发票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今年发发票改革工作,是按照国务院领导对税收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指示精神,根据我局制定的强化税源监控的工作方针,防范和打击利用发票偷、逃税款的各种违法行为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推行使用数码防伪发票、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实行有奖发票和为识别真假发票提供便捷的查询途径等措施。实施发票改革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和强化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公平税负和保证税收的稳步增长,对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全体干部要深刻认识、认真领会发票改革的目的、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保证发票改革工作各项措施的贯彻实施。
  二、关于组织领导工作。各单位要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发票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193号)文件的要求,成立领导机构,全面负责今年发票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保障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关于工作安排:
  (一)、今年的发票改革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自2002年8月1日起,在朝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丰台区、房山区、石景山区、密云县地方税务局和燕山、开始区、西站分局试行,并在2002年9月30日以前落实完成;第二阶段,处2002年10月1日起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门头沟区、通州区、昌平区、大兴区、延庆县地方税务局和涉外分局推行,并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推广工作。
  (二)、各单位应就今年发票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对外宣传工作、内外部辅导培训工作、发票换版工作、有奖发票兑奖工作、推行使用税控装置工作、加强发票的检查以及防范风险的预案和与其它部门的协调等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于2002年6月30日前报市局征收管理处。
  四、关于宣传工作:
  为配合发票改革工作的实施,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广泛宣传发票改革对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和繁荣的积极作用。
  (一)、宣传主题。宣传工作围绕今年发票改革的意义、目的和改革的各项具体措施开展,以“彰显您的诚信,呵护您的权益”和“索要发票,利国、利民、利已”为主题。在宣传工作中要做全市统一口径,力争达到为发票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和效果。
  (二)、市局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通告、投放告之性广告、开展有奖知识竞赛和举办访谈、政策咨询、解答释疑、纳税人谈发票改革等形式,对今年的对发票改革工作进行全方位的宣传。
  (三)、区县局、分局在配合市局做好全市的宣传工作以外,还应发挥自身的优势,在辖区范围内利用广播、有线电视和报刊等媒体,对今年的发票改革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关于培训工作:
  (一)、内部培训。各单位要做好内部培训工作,一线执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税控装置和相关管理软件的操作使用,了解发票改革和各项政策,为执法和外部培训工作打好基础。培训要坚持免费的原则,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现象。
  (二)、外部培训。各单位要利用组织办税人员辅导会的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培训,保证将此次发票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各项措施达到每个纳税人。试行单位应于2002年7月31日以前,其它单位应于2002年9月30日以前完成培训工作。
  六、做好换版工作。各单位要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217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版面、适用范围、发票核定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218号)文件的要求,做好发票换版、核定、发售和旧版发票缴销等工作。
  七、关于兑奖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227号)文件的要求,组织落实兑奖工作。同时,试行单位应于2002年7月31日以前,其它单位应于2002年9月30日以前将由区、县政府负担的奖金落实到位。鉴于有奖发票的奖金全部来源于政府专项拨款,因此现阶段在兑奖时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工作。各单位要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京地税征{2002}215号)文件和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装置推广方案》的要求,组织好纳税人税控装置产品的认购工作,做好与税控装置产品销售服务单位和税控装置产品安全管理单位的配合工作,共同完成税控装置产品的推广使用工作。同时,应加强对税控装置产品销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纳税人税控装置产品的正常使用。
  九、各单位在组织实施今年发票改革工作时,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取得它们的支持和配合。对于在改革中可能出现的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抗税和其它阻碍发票改革实施的行为,要制定预案并予以坚决打击,以保障发票改革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十、各单位在组织实施此次发票改革工作中,要加强信息反馈,对于在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办公室。同时,要着重做好统计、对比、分析和总结工作,试行单位于2002年10月15日前,其它单位于2003年1月15日以前,将实施发票改革的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征收管理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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