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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文化局所属部分专门为少年儿童服务的事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函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2]64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
实施时间: 2002-4-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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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关于申请为少年儿童服务演出的艺术表演团体及剧场的房产税和所得税给予优惠政策的报告》(京文财〔2001〕51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艺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木偶艺术剧团及所属剧院、北京儿童艺术剧团及所属剧院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鉴于中国木偶艺术剧团及所属剧院、北京儿童艺术剧团及所属剧院是专门为少年儿童服务,对少年儿童进行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的单位。考虑到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文化艺术素质教育将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经研究,决定免征上述单位企业所得税。
  特此函复。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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